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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云城区好永石材厂与姚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城区好永石材厂,姚运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云城区好永石材厂。经营场所:云浮市。经营者:陈伟容,女,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运志,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城区好永石材厂诉被告姚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城区好永石材厂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城区好永石材厂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城区好永石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城区好永石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粱正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