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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初1804王冲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04号原告王冲,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杜英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冲以已与被告吴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冲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0元,由原告王冲负担。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