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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磊与余功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余功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张磊。被告余功金。委托代理人朱旺燕,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文靖西路108号。代表人娄伟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余功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窦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