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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吉安与重庆市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安,重庆市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796号原告宋吉安,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5号。法定代表人罗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安诉被告重庆市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吉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吉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