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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德。组织机构代码:15206990-4.地址: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建设东路7号。委托代理人:刘琳玲、丁娟,该公司职工。被告:裴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春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