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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委会与被告张文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委会,张文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卢井廷,村主任。被告张文杰,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委会诉被告张文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委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秀艳独任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委会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新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