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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明派光学加工厂与深圳市盈嘉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明派光学加工厂,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7。负责人李建辉。被告深圳市盈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90。法定代表人江山阶。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明派光学加工厂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梅  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法新(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