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友,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092-1号申请执行人许洪友,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张店区城中小学教师,住淄博粮食机械厂宿舍西二路23号1号楼41号。被执行人高文忠,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淄博科技器材大楼职工,住张店区南西四路西街北二巷7号楼4单元4楼中户。本院在执行许洪友诉高文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尚有30627.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4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