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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董家喜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36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某甲,男,生于1957年10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某乙,男,生于1965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某丙,女,生于1959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某丁,女,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记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