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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献良、卢香配与陈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544号申请执行人:卢献良。申请执行人:卢香配。被执行人:陈根。申请执行人卢献良、卢香配与被执行人陈根追偿权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制作的(2014)浙金商终字第16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5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