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洪少峰与洪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少峰,洪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66号原告洪少峰,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建芳,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少峰诉被告洪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少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少峰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萍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