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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昌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马昌有,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敦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昌有。委托代理人李雪梅,山西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武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撖雨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钢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燕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