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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12号原告赵月琴,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原告薛利民,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原告薛淑敏,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雪莹,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双方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琴、薛利民、薛��敏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月琴、薛利民、薛淑敏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