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刘某甲,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刘某丙,2010年4月14日生育一女,刘某丁,双方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矛盾不断。被告对孩子漠不关心,经常夜不归宿。2013年3月被告因迷信全能神教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丙、婚生女刘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1600元。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刘某丙,2010年4月14日生育一女,刘某丁。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被告开始迷信全能神教,经常夜不归宿,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2013年3月10日,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查找,并到被告娘家寻找多次,均无被告下落。2015年3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鉴于被告迷信全能神教,无工作收入,且下落不明,要求自行抚养两个孩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出庭证言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感情尚可。但被告自2013年3月因迷信全能神教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致使原、被告分居长达二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刘某丙、婚生女刘某丁,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仅凭原告单方陈述,无法核实,故本案不予涉及,今后双方若存有争议,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的规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婚生子刘某丙、婚生女刘某丁由原告刘某甲自行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刘某甲已预交。现由原告刘某甲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菊娜人民陪审员 王粉娥人民陪审员 曲建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