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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万明虎与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明虎,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万明虎。被执行人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雄良。申请执行人万明虎以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下劳仲案字(2015)第01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不服下劳仲案字(2015)第015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审理案号为(2015)杭下民初字第1678号。本院认为,万明虎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万明虎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