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万明虎与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明虎,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万明虎。被执行人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雄良。申请执行人万明虎以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下劳仲案字(2015)第01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杭州天街餐饮有限公司不服下劳仲案字(2015)第015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审理案号为(2015)杭下民初字第1678号。本院认为,万明虎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万明虎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