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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周某某,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唐国雄,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住盐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豪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