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吕振吉、王素花与吕静扬、刘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吉、王素花,吕静扬、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吕振吉、王素花。被执行人:吕静扬、刘辉。吕振吉、王素花与吕静扬、刘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吕静扬、刘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静扬、刘辉位于保定市裕隆街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