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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伍尾花诉陈勇、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尾花,陈勇,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45-1号申请执行人伍尾花,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刘艳,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伍尾花与被执行人陈勇、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勇、刘艳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伍尾花退还购房款183000元及利息9195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支付违约金34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12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14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2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勇、刘艳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3589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