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向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06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公民身份号码×××133X。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及其辩护人余泽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害人关某、朋友向某乙等人先后在珠海市吉大金色年华卡拉OK、拱北酒吧街喝酒玩乐,次日3时许,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害人关某在拱北来魅力酒店皇朝水疗会666房休息期间,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向某甲对被害人关��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关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全身多处受伤。随后,被告人向某甲带被害人关某离开水疗会,坐出租车到被告人向某甲位于吉大建业一路隆城花园2栋2单元302房的住处,被害人关某趁被告人向某甲开门之机逃离现场,并向附近群众报警求助。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向某甲于2015年7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同日向被害人关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肖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邹某、向某乙、古某、富某、钟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到案经过,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出具的监控录像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资料,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向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关某,并取得了被害人关某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关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向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啸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