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胡远见与赵林、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见,赵林,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胡远见。被执行人赵林。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汤阴县工纵三街北段东侧有一宗土地和两条生产线设备,该土地使用权证号为41052301-814,面积108367.00平方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08367.0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两条生产线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贺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