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聪军与王东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王聪军。被执行人王东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0元以及利息195770元(判决确定自2014年10月17日,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2015年8月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83元(自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2日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负担案件诉讼费81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586元,共计13260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东生名下的银行存款1326090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