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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会林等与周立伟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柴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二路与朝阳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隋喜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柴立权,现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立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世永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