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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田某,女,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书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