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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多春与江增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林多春,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被告江增锯,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多春与被告江增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多春负担。审判员徐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徐卉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