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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堂坤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堂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37号罪犯李堂坤,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作出(2003)烟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堂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7月29日起至2005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堂坤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堂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堂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堂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堂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