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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峰与吴明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子女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上述案款合计人民币4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现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吴某支付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子女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祝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