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峰与吴明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子女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上述案款合计人民币4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现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吴某支付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子女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祝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