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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洪小棉,刘水波与王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小棉,刘水波,王阿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6-2号原告洪小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原告刘水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阿阳,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洪小棉、刘水波诉被告王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阿阳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6-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阿阳价值人民币60万元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肖锦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