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战辉与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县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战辉,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县混凝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胡战辉。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县混凝土分公司,地址:上疃村定魏线官厅路口200米西侧。法定代表人:董立迎原告胡战辉诉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县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胡战辉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