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7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委托代理人赵洪,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洪、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4年2月,原告经被告舅舅杨在华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2004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原綦江县东溪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二人共同居住2个月后,便常因小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没有经常在一起居住,偶尔见面。2013年5月,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后,便没有见面,双方因抚养费问题没有协商一致,没能办理离婚登记。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綦江东溪镇178号H栋4-3的房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1、不同意离婚;2、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要求每月支付1000元;3、房产归孩子;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但是,如果在达到我的要求后就可以同原告离婚。我的要求是抚养费1000元,共同的房产即东溪镇房产归孩子。此外,我们还有30000元的债务是我一直在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4年12月10日在原綦江县东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现与被告和祖父母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3月14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表示如果在达到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同原告离婚。双方一致陈述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綦江区东溪镇178号H栋4-3号按揭住房一套(207房地证2009字第3558号),现无人居住。原告认为该房价值330000元,被告认为价值400000元。共同债务有在建设银行的按揭贷款25000元,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档案、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綦法民初字第0272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证人证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上书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许原被告离婚的法定依据。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原告在2014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婚生子李某乙随被告和祖父母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结合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本院确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80元为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和债务25000元,依法平均分割。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张某某从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80元至李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綦江区东溪镇178号H栋4-3号按揭住房一套(207房地证2009字第3558号)归被告李某甲所有,被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房屋折价款200000元,原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李某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四、夫妻共同债务25000元,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各自偿还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潘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