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彩艳与延津县饮食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彩艳,女,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申士金,男,汉族,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僧固乡李僧固村*号。系申彩艳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津县饮食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法定代表人:陈书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廷云,该公司副经理。再审申请人申彩艳因与被申请人延津县饮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彩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