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尹会峰与安文选、安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会峰,安文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登少民初字第33号原告尹会峰,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文选,男,汉族,1997年5月17日生。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安新明,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系被告安文选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会峰诉被告安文选、安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会峰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会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会峰负担。审 判 长 吕少阳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人民陪审员 王骁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