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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尹会峰与安文选、安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会峰,安文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登少民初字第33号原告尹会峰,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文选,男,汉族,1997年5月17日生。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安新明,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系被告安文选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会峰诉被告安文选、安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会峰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会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会峰负担。审 判 长  吕少阳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人民陪审员  王骁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