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巨文与上海傲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宝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巨文,上海傲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宝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161号原告周巨文,男,1966年8月31日生,汉族。被告上海傲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程玲,总经理。被告上海宝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程玲,总经理。被告程刚,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巨文诉被告上海傲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宝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巨文撤回对被告程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