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登友与刘中书、吴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登友,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中书,居民。被执行人吴金霞(系刘中书之妻),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登友与被执行人刘中书、吴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刘中书、吴金霞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登友借款本金3100元,2015年7月30日前再偿还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5000元以及全部借款从借款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两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二、两被告如有一期未能按期全部偿还,原告王登友可就未偿还部分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偿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交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10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