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催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天津鑫利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赵贵兰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鑫利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催字第0001号申请人天津鑫利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材路601号。法定代表人赵贵兰,总经理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1-20706623,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0日,付款行为浦发银行浦信支行,收款人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刚审 判 员 常岗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