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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铁虎与张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虎,张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刘铁虎(曾用名刘铁亮),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张应平,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刘铁虎与被执行人张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铁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铁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铁虎撤回执行申请,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