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赛鑫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开太复合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赛鑫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开太复合厂,余建克,温州赛鑫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开太复合厂,余建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07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赛鑫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544718),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南商贸城E组团A幢611室。法定代表人潘欢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瑞安市开太复合厂,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号。负责人余建克,厂长。被执行人余建克,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赛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开太复合厂、余建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开太复合厂、余建克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804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两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余建克在瑞安市农商银行有存款130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另案在执行,本案按比例分到案款6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瑞安市开太复合厂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20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伟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