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仲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冬龙与陈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龙,陈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仲保字第3号申请人李冬龙,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岩,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秋琦,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申请人李冬龙与被申请人陈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屋。大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冬龙用以担保的XX飞(证件号码:×××)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南里35号2402室住宅房屋(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188340号、建筑面积:185.42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陈秋琦所有的,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以西、铁北二路以北,项目名称: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第1#-6#幢1单元-B103号商品房[丘地号:6-19/18-121(-B103)、证号:宽D201310240004]。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