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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董鹏与被告李淑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李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董XX,男,汉族,1994年10月8日生,襄汾县永固乡马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谷六德,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女,汉族,1996年3月25日生,襄汾县永固乡西吉村村民。原告董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的委托代理人谷六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农历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十天后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我及其家人多次上门催被告回家,未果。我为了与被告结婚,给被告送彩礼128800元,为被告购买三金价值10000元,陪嫁返金13000元,共计1518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财产151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1月10日经人介绍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申请的证人师随民、张会兰出庭证明原、被告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被告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习俗已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同居时间较短,综合考虑双方实际生活情况,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120000元。三金及陪嫁返金非彩礼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董XX彩礼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李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喜霞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人民陪审员  杨欣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