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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少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薄素娟、赵某某等与赵玉松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松,薄素娟,赵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少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松。委托代理人齐亮,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薄素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薄素娟。系被上诉人赵某某之母。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振宏,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松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度乎(2014)三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度乎(2014)三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晓东审 判 员  焦连印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