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杨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大道X路XX、XX号门面房,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大道X路XX、XX号门面房(产权证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陈敬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