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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冉某与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兖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冉某,无业。被告:毕某甲,兖矿集团兴隆庄煤矿汽车队退休职工。原告冉某与被告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被告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9月通过网聊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毕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在原告生育孩子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还染上了赌博恶习和炒股。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置之不理,对家庭和孩子毫无责任心,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不拿。为了孩子生活着想,原告独自带着孩子来到邹平县服装厂找了份工作,母子生活这才有了着落。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半年多。综上,原被告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求解脱,特提起本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毕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不赌博,炒股也是为了挣钱,只是不懂才赔钱。我不是不给孩子生活费,因为原告在邹平县上班有工资,才没给生活费。我年龄大,原告小,我尽量满足她的各种要求,我对孩子很疼爱,也感谢她给我生了个儿子,为了孩子的××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通过网聊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毕某乙。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培养感情受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以与被告无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称,与原告的婚姻基础很好,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的婚姻档案查询证明来认定的,所有证据均已收集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很好的婚姻基础,并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系相互缺乏沟通所致,因此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具有和好可能。现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冉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晓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