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光伦与佛山市顺德区本帅贸易有限公司,劳亮元,陈绮敏,劳士倡,劳光伦,梁有好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劳光伦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光伦,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本帅贸易有限公司,劳亮元,陈绮敏,劳士倡,梁有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9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劳光伦,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寒。委托代理人吴文豪,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仕敏。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本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劳亮元。被执行人劳亮元,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绮敏,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劳士倡,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有好,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本帅贸易有限公司、劳亮元、陈绮敏、劳士倡、劳光伦、梁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劳光伦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本帅贸易有限公司、劳亮元、陈绮敏、劳士倡、劳光伦、梁有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拟拍卖在诉讼中查封的异议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委会壶天桂田xxxx巷xxxx号房产(产权证xx**)。异议人现已年过六旬,仅依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该房屋是异议人唯一住房,如果强行拍卖将使得异议人及家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甚至会危及异议人及家人生命安全。加上异议人妻子梁有好身患高血压,每月均需服用特种药物治疗。为此,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终止对该房屋的拍卖程序。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5)佛城法执字第1999号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本帅贸易有限公司、劳亮元、陈绮敏、劳士倡、劳光伦、梁有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1999号-2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劳光伦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委会壶天桂田xxx巷xxx号房产(产权证x**)。同时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劳光伦及上述房屋的其他使用人在期限内迁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委会壶天桂田xxx巷xxx号房产套内建筑面积275.6平方米,权属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劳光伦,权证号:xxx。目前由异议人劳光伦及其妻子梁有好(本案被执行人之一)居住。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异议人劳光伦名下,而异议人又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本院对登记在异议人名下的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房产建筑面积275.6平方米,仅由异议人夫妇两人居住,已远远超过本地区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的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故该住房不属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住房,异议人要求本院停止对涉案房产评估、拍卖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劳光伦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清云审判员 曹 彦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小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