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小杰与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4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春荣,系周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秉耀,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安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