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唐德萍与卢继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萍,卢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唐德萍,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天悦龙庭小区。。被执行人:卢继荣,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8098元、执行费1371.47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