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正杰、柳荷香等与宋文君、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杰,柳荷香,黄双花,吴新霞,吴樊,宋文君,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吴正杰。原告:柳荷香。原告:黄双花。原告:吴新霞。原告:吴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樊厚成。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星。被告:宋文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伟。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亚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高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原告吴正杰、柳荷香、黄双花、吴新霞、吴樊与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济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婺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克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久物流公司申请追加宋文君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3月12日,被告宋文君驾驶登记在被告长久物流公司名下的鲁A×××××(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山深线自北往南行驶,13时22分许,行驶至山深线1747KM+336M常山县何家乡文图村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右侧同向由黄某驾驶的赣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致赣G×××××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后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赣G×××××号小型普通客车上的吴某当场死亡,黄某、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黄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宋文君逃离现场。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宋文君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王某、周某、吴某、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吴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农业户口,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张青乡长塘村六组30号。周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农业户口,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大垅乡花尖村11组51号,自2006年4月起至本起交通事故发时前长期在浙江省义乌市务工,并办理了相应的暂住证。四、赔偿权利人概况:原告吴正杰(1943年11月21日出生)和柳荷香(1946年6月4日出生)系受害人父母,共生育包括受害人吴某在内的三个子女,原告黄双花系受害人妻子,原告吴新霞和吴樊系受害人子女,五原告均系农业户口。五、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977128.5元。1、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99680元(诉请)。2、丧葬费:22256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交通及住宿费:4000元。5、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192.5元(132.5元/天×3×3)。六、原告已获得赔偿情况:被告长久物流公司支付原告50000元。七、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鲁A×××××(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王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婺源公司投保交强险。八、机动车驾驶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的关系:被告宋文君受被告长久物流公司指派,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涉案车辆至其指定的目的地,被告宋文君在执行该项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九、各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比例:100︰0。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宋文君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关于原、被告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采信,并参照确定被告宋文君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因其系被告长久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故该赔偿责任由被告长久物流公司承担,被告长久物流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保济南公司和人保婺源公司分别系涉案车辆鲁A×××××(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无号牌小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均应在所承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人伤亡,应合理分配交强险限额,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两保险公司分别承担35000元和3500元;虽然鲁A×××××(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另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因驾驶员被告宋文君肇事后逃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免除被告太保济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被告太保济南公司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虽然受害人吴某系农业户口,但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周某长期居住于城镇,并以城镇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可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受害人吴某亦可按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及住宿费为4000元,误工费为1192.5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婺源公司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正杰、柳荷香、黄双花、吴新霞、吴樊因近亲属吴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35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正杰、柳荷香、黄双花、吴新霞、吴樊因近亲属吴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3500元。三、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正杰、柳荷香、黄双花、吴新霞、吴樊因近亲属吴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余下损失938628.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0000元,尚应支付888628.5元。四、驳回原告吴正杰、柳荷香、黄双花、吴新霞、吴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3元,减半收取6576元,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10096元,由原告吴正杰、柳荷香、黄双花、吴新霞、吴樊负担66元,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53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应丽君附1:赔偿清单太保济南公司交强险赔偿:35000元人保婺源公司交强险赔偿:3500元长久物流公司赔偿:977128.5-35000-3500-50000=888628.5元附2: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1;开户行: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