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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金娥与阳如庭、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如庭,周金娥,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阳如庭,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周金娥,住湖南省隆回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石兰,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殷鹏。委托代理人:戴祥光,该公司职员。被告:广东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贺启宝。委托代理人:刘春晓,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洪亮,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如庭、周金娥诉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如庭、周金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阳如庭、周金娥负担。审 判 长  杨馥璟人民陪审员  邹容娣人民陪审员  毕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裕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