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二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志远与洛阳丰润管业有限公司、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75号原告:高志远,男,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洛阳市丰润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治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国栋,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强诉被告洛阳市丰润管业有限公司、张国栋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高志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志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高志远承担。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秦洛生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