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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恒与李美荣、张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梁恒,农民。被告李美荣,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延敏军,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恒与被告李美荣、张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恒负担。审 判 长  马谭胜审 判 员  范雷胜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