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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继昌与被告彭学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继昌,彭学虎,王安容,李明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739号原告:江继昌,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彭学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王安容,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明英,女,成年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继昌与被告彭学虎、王安容、李明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继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继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段仕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