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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河滘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河滘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44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河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熊晓光,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组织代码:55172682-8。委托代理人余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河滘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胜如 微信公众号“”